技术洞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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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6-0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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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某新能源企业与广东一家产业链配套公司,计划联合收购东南亚某光伏组件工厂。
双方各自持股50%、出资额相当,本以为只要提交材料就能顺利出海,却卡在了“谁来当领投方”的第一步——商委看投资额、发改委看持股比例,两方标准难分主次,项目推进一度停滞。
这是很多企业一起做境外直接投资(ODI)的时候都会碰到的难题。在全球经济一体化的大环境下,越来越多企业选着一起出海,通过联合投资来分散风险、整合资源。
但联合申报ODI的流程,比上单独申报要复杂不少,从主体认定到模式选择,每一个步骤都有讲究。今天,就为大家详细拆解两家公司联合申报ODI的实操指南。
两家公司联合申报ODI,并非各自为战,而是需要确定一个“领投方”来统一牵头推进申报工作。
商委倾向于将投资金额最大的一方认定为领投方,而发改委则更看重持股比例,以持股比例最高的一方作为领投方。
如果两家公司在投资额和持股比例上差不多,那就得通过友好协商,确定由其中一方去提出申请。这一步看起来好像简单,但是却关系到后续申报流程能否顺利完成,企业一定要小心对待。
当一家公司实际主导投资,另一家就只是提供资金支持的时候,那就可以选由主导的那方去申请ODI备案,另外一方通过境内借款或者股权注资的办法把资金交给主导方,让主导方统一汇出资金。
这种模式的优势在于仅需主导方办理备案,流程相对简化,能节省一定的时间和精力。
但要注意,资金提供方得保证资金来源是合法合规的,相关的资金往来凭证得留着备查,不然可能会给整个申报过程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如果两家企业独立出资,共同控股境外公司,这样就需要分别向所属商务、发改部门申请备案。
在这个过程之中,两家企业要签订联合投资协议,把各自的出资比例、权利义务、利润分配、风险承担这类关键事项明确清楚。
同时,要确保两家备案申请里投资的境外公司名称、注册地址、投资金额、主营业务这些核心信息完全一致,避免因为信息偏差而导致备案受阻。
这种模式虽然流程相对繁琐,但能保障两家企业在投资中的平等地位和合法权益。
两家企业可以先在国内或境外(如香港)成立合资公司,也就是特殊目的公司(SPV),再以该公司为主体进行境外投资。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境内两家企业对这个境外SPV的出资行为,同样得办理ODI备案手续;要是选择在境内设立SPV,那就可以直接用这个境内SPV当主体去申请ODI备案。
这种模式的优势在于,后续投资会更加灵活,能够避开重复备案的问题,这样就给企业的海外投资布局供给更多的便利和选择。
除了常规的申报材料(像境外投资备案申请表、营业执照、公司章程这类)之外,两家公司联合申报ODI还需要额外提交一些关键材料。
联合投资协议(公证版)是必要的,它把双方的合作细节和责任义务都明确好了;各个投资方的出资额、股权比例、决策机制、退出机制这类文件,能让监管部门清晰了解投资的结构和规划。
境外公司股权架构文件有助于展示境外投资的架构和路径;各方近一年度审计报告能证明企业的财务状况和资金实力。
共同可行性研究报告,则对投资项目的市场前景、盈利模式、风险防控这些方面进行深入的分析和论证。这些材料一个都不能少,企业得认真准备,保证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还有逻辑性。
发改委立项通过之后,发放核准文件或者备案通知书,这是项目得到官方认可的重要标志;
商务部审批通过,会颁发《企业境外投资证书》,这是企业做境外投资的合法凭证。
外汇备案环节目前已简化流程,银行可代企业办理外汇备案手续,企业无需单独向外汇管理局提交申请,备案通过后银行才会办理外汇汇出业务,外管局会对资金流向进行后续监管。整个流程大概得2到3个月的时间,企业得有足够的耐心,按照要求一步步推进,及时跟进各个部门的反馈意见然后补充材料。
办理成功后,企业将获得商务部颁发的《企业境外投资证书》和发改委颁发的《境外投资项目备案通知书》,这两份证书是企业开展境外投资的重要依据。
从“卡壳”的新能源联合投资案,到顺利拿到备案证书的跨境并购项目,不难发现:联合申报ODI的核心,在于把“主体、模式、材料”三个关键环节做扎实。
AC作为一家一直在海外投资领域深入钻研的专业咨询机构,见过太多的企业由于流程不清晰、材料不齐全致使项目被耽搁的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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