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术洞察
article
更新时间:2026-01-31
点击次数:

境外投资开办企业,是指我国企业通过新设(独资、合资、合作等)、收购、兼并、参股、注资、股权置换等方式在境外设立企业或取得既有企业所有权或管理权等权益的行为。
二、我厅受商务部委托核准云南省内企业在境外135个国家地区(详见商务部(2004)16号令)投资开办企业(金融类企业除外)。
危害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可能导致中国政府违反所缔结的国际协定的;涉及我国禁止出口的技术和货物的;东道国政局动荡和存在重大安全问题的;与东道国或地区的法律法规或风俗相悖的;从事跨国犯罪活动的。
(二)我厅收到申请材料后,对于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于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补正申请材料的,予以受理。
(三)我厅根据企业来文,征求我驻外使(领)馆经济商务参赞处(室)的意见。我驻外经济商务参赞处(室)自收到征求意见函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予以回复。
(四)j9跨境服务我厅按照委托核准的权限,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予以核准的决定;
(五)批准后,将企业资料录入境外投资企业网上证书系统,同时将备案表寄送商务部合作司。
(六)商务部收到备案表后,发出证书编号,我厅授权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投资批准证书》。
1、申请书(主要内容包括开办企业的名称、注册资本、投资金额、经营范围、经营期限、组织形式、股权结构等);
3、外汇主管部门出具的境外投资外汇资金来源审查意见(需购汇或从境内汇出外汇的,企业自行到省外汇管理局项目管理处办理);
获得批准的国内企业,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报送统计资料、参加境外投资联合年检和境外投资综合绩效评价;经批准开办的境外企业,在当地注册后,应将注册文件报商务部及我厅备案,并向我驻外经济商务参赞处(室)报到登记。
以上申办程序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令(2004)第16号令《关于境外投资开办企业核准事项的规定》执行,此前管理办法与此规定不符的,以此规定为准。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令可在商务部合作司网站查询。